這樣進行外遇蒐證,才能掌握孩子監護權

華陀外遇問題私家偵探

這樣進行外遇蒐證,才能掌握孩子監護權

2022-10-20文章引用自:



白頭偕老是每對新人對婚姻的憧憬和承諾,但近年來居高不下的離婚率卻赤裸裸的告訴我們,離婚儼然越來越普遍,也因此離婚相關法律開始被重視。離婚條件的優劣取決於當事人在談判中的表現,特別是子女監護權,在因為配偶外遇而導致的離婚案件中,只要謹慎進行外遇蒐證,就能成為子女監護權的贏家,本篇文章帶你了解如何在離婚案件中,妥善利用外遇蒐證優勢!


什麼是監護權?
監護權是離婚案件中最常被提及的權益,所謂監護權是指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約束權利,法律上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體及財產,使一定之人任監督保護職務之制度,實際內容包含對子女的住所決定、行為管教、法律行為代理、財產保管等權利。當夫妻存在婚姻關係時,由雙方共同擁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當夫妻決定解決婚姻關係,也就是決定離婚時,雙方則需要約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約定方式可以是單方擁有或是共同監護。



離婚時監護權歸屬影響因素有哪些?
由於夫妻離婚後在法律上將不再具有任何關係,因此婚姻期間擁有的共同財產、權益都需要重新分配,其中也包含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與共同財產相同,只要夫妻雙方能達成協議,不論監護權歸屬於哪方、或者共同監護都是合法的,然而在夫妻都有意爭取且不接受共同監護的情況下,就須藉由離婚官司請求法官介入判決。在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官司中,法官會以子女最佳利益作為考量,並由以下幾點評估監護權歸屬:

未成年子女方面:
子女本人意願、年齡、性別、健康狀況、特殊需求等。

父母方面:
父母年齡、品行、職業、收入、與子女互動情況、有無犯罪前科、對子女的教養計畫等。

第三方評估:
由法院指派專員進行考察,評估父母教養環境及條件。

法官將綜合子女、父母、第三方考察結果,判斷父母哪一方為最合適的監護權歸屬,倘若父母雙方都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可能將監護權判給父母以外的第三人。


如何利用外遇蒐證優勢爭取監護權?
根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法院需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斟酌父母雙方條件後做出最有利於子女的判決,因此在離婚官司中爭奪監護權時,最重要的就是說服法官——「自己才是最合適的監護養人選」, 因此當對方有外遇事實時,當事人切記妥善優勢,事先做好外遇蒐證以利作為「他方不適任父母」的證據,舉證並主張因為外遇過失才導致離婚,藉此證明對方存在道德瑕疵且失責於家庭,加強法官對他方的負面印象。

外遇蒐證時需要注意什麼?
外遇蒐證越是完整,越是能在離婚官司中增加監護權歸屬的勝算,但這並不代表為了蒐證就可以不擇手段,根據刑法第155-2條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也就是說,使用違法方式取得的證據並不會被法官採用,不擇手段的蒐證行為甚至可能導致法官產生負面觀感。那麼如何進行外遇蒐證才能確保沒有違法疑慮呢?我們可以根據過往的判例歸納出幾種安全的蒐證方法。

翻拍對方通訊紀錄:
夫妻由於關係親密,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對方手機實屬正常行為,因此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對方的通話、通訊、影音等出軌紀錄並進行備份或翻拍,為法院採用證據範圍。

使用公共場所監視器畫面:
公共場所由於不限制進出者身份,因此被視為不具有隱私期待場所,也就是說,使用公共場所的監視器畫面並不違反竊聽竊視罪,意即為合法舉證來源。公共場所包括飯店大廳、公設健身房、非包廂餐廳等。

使用私人財產的追蹤定位記錄:
所有權人對財產有保管權利及義務,因此在自己的財產上裝設追蹤定位器為合法行為,例如在車輛、包包、手機、相機等貴重物品裝設GPS定位器。如果當事人基於而基於保管權利在物品上裝設GPS定位器,該物品恰巧又被配偶攜帶至外遇場合例如摩鐵、飯店,那麼當事人便能合法使用定位紀錄作為外遇蒐證。

合法的外遇蒐證能夠證明對方存在道德瑕疵、家庭責任過失,藉此證明自己才是適合扶養子女的一方,因此當對方外遇而自己又想爭取監護權時,絕對不要打草驚蛇,而是該把握優勢、謹慎蒐證,為監護權官司增加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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