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台灣這個民主的法治社會,不論是政府、企業還是人民,只要彼此發生糾紛且無法自行達成和解時,就需要藉由官司訴訟請法官介入判決,想過得對自己有利的判決的話,就得在訴訟開始前盡可能的搜集有利證據,但蒐證方法可不是隨心所欲就好,用錯方法不但會使證據無效,還有可能惹禍上身。本篇文章由徵信社新北最專業的蒐證團隊分享,關於蒐證方法的不可不知。
法律只會保護有證據的人,而非受害人
多虧法律的保障,不論身世顯赫還是家境清寒,人人在法律面前皆為平等,只要自身權益遭到侵害,不論任何人都可以提告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然而人人都想獲得對自己有利的判決,可想而知法庭上大家肯定各執一詞,此時「證據」的多寡就成了勝訴與否的關鍵。
與其說法律是保護被害人,不如說是保護「有證據的人」,證據是法庭上的唯一語言,只有提出足以佐證自己主張的關鍵證據,才能成功獲得法官的認可,相反的,一昧的堅稱自己無辜但拿不出半點證據,在法庭上沒有絲毫用處,然而證據不會主動出現也不會自動被保存,而是需要靠當事人主動搜集,才能在官司中獲得優勢。
蒐證很簡單?小心違法而不自知
蒐證對訴訟的重要性可以說是不言而喻,但這並不代表為了蒐證就可以不擇手段,為了避免當事人使用違法蒐證方法蒐集證據,我國以刑法明確要求證據的證明能力與證據能力。
刑法第155-2條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證據能力:
物件作為證據的資格。當該物件是以違法手段取得時,不論其證明能力如何,都將失去證據能力而不被法庭採用。
證明能力:
物件對事實佐證的能力。只有當物件具有證據能力時,才會進一步探究其證明能力。
換句話說,只要是以違法手段取得的物件,都將失去作為證據的資格,常見的違法蒐證方法除了威脅、恐嚇、暴力之外,還有經常被民眾忽略的隱私侵權行為,也就是刑法第315條竊聽竊視罪。
刑法315條:
1.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2.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根據新北徵信社於徵信社新北地區的業務經驗,比起暴力威脅,一般民眾更常違反的是竊聽竊視罪,原因在於想在現今社會取得監聽、監視器材太過容易,在各大購物網站輸入「定位器」、「竊聽器」、「監視器」,輕輕鬆鬆就能獲得物美價廉的選擇,甚至還免運宅配到家,但這些商家缺沒有給予顧客相對應的法律教育,導致民眾擅自使用這些監視器材,違法而不自知。
讓專家協助您合法進行蒐證——新北徵信社
搜集證據固然重要,但不當的蒐證方法不僅會導致證據無效,還會害自己惹上官司,根據徵信社新北地區的案件經驗,與其自行蒐證,更建議民眾在蒐證前向新北徵信社專員諮詢,新北徵信社提供客戶以下服務:
叮嚀蒐證相關法律規定
提供客戶蒐證相關法律諮詢,並指導蒐證工具的合法使用方式,確保搜集物件的證據能力,也避免客戶因為蒐證而違法。
提供監視器材輔助蒐證
新北徵信社擁有豐富的蒐證器材,能輕易地隱藏在日常生活之間,專員將視專案情況提供合適的蒐證器材,協助客戶隱密的進行蒐證。
徵信專員進行蒐證調查
徵信專員將於諮詢過程中瞭解客戶的委託目的、需求,並針對蒐證目標進行徵信調查以利於制定蒐證計畫,舉例來說當客戶需求為外遇蒐證時,專員將調查配偶的行蹤記錄、興趣嗜好、喜愛的休閒場所等資訊,藉此了解目標的日常行蹤,並以此策劃跟蹤路線;此外也會針對配偶的交友概況、職場情況等人際關係進行調查,藉此篩選出有可能的外遇名單,提高徵信效率。
新北徵信社是通過政府審核的合法業者,以專業且合法的手段協助客戶順利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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