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是負責照顧和照顧他人的人。
如果是兒童,其父母在離婚出生時自動獲得法定監護權;
但是,如果父母已故或被發現不適合照顧他們的孩子,監護權將交給另一個人。
除父母外,未成年子女的離婚法定監護人有兩種:補貼和備用。
受補貼的監護人包括養父母,他們獲得經濟援助以支付他們所照料的孩子的需要。
備用監護人由孩子的父母選擇,
通常是在父母患有危及生命的離婚疾病並且預計在不久的將來無法照顧他們的孩子時。
獲得兒童合法監護權的過程始於提交請願書。
離婚協助請願書讓家庭法院知道正在尋求監護權,
隨後將要求提供有關申報人是否適合擔任監護人的證據。
需要提供父母已故或無法照顧孩子的證明,
以及與孩子建立積極和建立關係的證明。
家庭法庭的目的是為了孩子的離婚最大利益做任何事情。
有時,尋求監護權的人將需要提供信託債券以支付因照顧孩子而產生的任何責任費用。
在此過程中,可能會安排一名臨時監護人來照顧孩子並為他們的利益服務,同時可以建立更永久的情況。
一旦法院授予某人對孩子的法定監護權,證明該決定的認證文件將發送給新的監護人。
保留這些文件以備將來參考很重要。
作為法定監護人,有一些離婚權利和責任。
監護人與父母有同樣的責任,
這意味著他們必須照顧孩子,確保孩子接受教育,
並為孩子提供一個安全的家。監護人保留像父母一樣管教孩子的權利。
監護人與養父母不同,因為當法定監護人照顧他們時,父母可能仍然與他們的孩子保持聯繫,
而親生父母對他們的孩子離婚負有經濟義務。
監護權不僅限於照顧孩子;
外遇可以為沒有能力照顧自己的成年人安排監護人。
這可能包括因精神疾病而無法照顧自己的成年人,
或者可能是患有精神衰退、導致癡呆或阿爾茨海默病的父母。
甚至可以為沈迷於酒精或賭博到嚴重傷害自己或家人的成年人安置監護人。
如果一個成年人不顧後果地花費他們的財產損害他們自己或家庭成員的利益,
可能會安置一名臨時離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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